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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备考复习:《中国法制史》之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来源:湖北专升本考试网 - 整理
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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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时期的法令主要包含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令制度。其间以周代法令制度、春秋时期的法令变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要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西周时期的法令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根本要求包含三个根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联系
  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方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令方式。
  (1)礼的性质与效果
  “礼”,是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保护宗法血缘联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力准则和言行标准的总称。“礼”最早源于氏族年代的祭祀习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标准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

  “礼”大体上包含笼统的精力准则和详细的礼仪方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笼统的精力准则,包含“忠”、“孝”、“节”、“义”、“仁”、“恕”等。“礼”的中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详细的礼仪方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含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其间“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喝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其间“冠”是指成年之礼,“乡喝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含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喝酒、军旅等,其间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一起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标准系统。其间,“礼”是活跃、主动的标准,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防备效果:“刑”是消沉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效果。但凡“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令制度
  (1)契约法令——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方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质剂”是运用于生意联系中的契约方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生意奴隶、马牛等较大标的所运用的契券;剂是生意兵器、珍异之物等较小标的运用的契券。“傅别”则是运用于假贷联系中的契约方式,就是在契券上面书写假贷内容,然后一分为二,假贷两边各执其一,认为凭证。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①西周时期的婚姻根本制度能够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准则——“同姓不婚”和“爸爸妈妈之命,媒妁之言”。
  ② “婚姻六礼”。详细包含:(1)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佳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认缔结婚姻;(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认婚期;(6)亲迎,即在确认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建立。
  ③“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人能够休妻的七项条件。详细指:不顺爸爸妈妈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不顺爸爸妈妈(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一起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
  “三不去”,详细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